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在线留言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造价信息

标准和定额

造价管理 资质资格 会员天地 软件书讯 造价机构 下载中心 网站论坛
目前您所在的位置是: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成为会员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法律声明

承办单位: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电话:0746-8361606 传 真:0746-8361565 电子信箱:yzccic@sina.com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31号
版权所有: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07-2008 湘ICP备422110035 技术支持:盈动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