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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05 10:05:08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 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 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第四条 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五条 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七条 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九条 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第十条 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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