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在线留言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造价信息

标准和定额

造价管理 资质资格 会员天地 软件书讯 造价机构 下载中心 网站论坛
目前您所在的位置是: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成为会员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法律声明

承办单位: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电话:0746-8361606 传 真:0746-8361565 电子信箱:yzccic@sina.com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31号
版权所有: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07-2008 湘ICP备422110035 技术支持:盈动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