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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
永规建函〔2011〕1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明确合同备案核查的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同备案的责任和范围。
(一)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指导管理,中心城区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各县(区、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由各县(区、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必须到合同备案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二、合同备案的资料要求
(三)备案的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四)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备案表 (一式4份);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4、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施工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应提交原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3份);
7、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的资料:
1、监理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监理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4、现场监理部人员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5、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合同备案资料的审查
(六)合同备案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资料。
合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行业规定,特别要核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文明费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3、合同签订条件是否具备;
4、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七)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合同,合同备案机构应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及时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在施工合同备案表、监理合同备案表签署相应意见。
(八)合同备案资料不全或备案合同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报送合同备案资料当事人补充或修正;报送合同备案资料当事人应当按要求补充资料、完善合同,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九)合同备案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7日内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变更原因的报告书。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还需7日内报施工许可发证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合同备案机构应核查补充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备案机构提出的合同备案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
四、及时录入信息,推行印章备案制和合同确认制度。
(十一)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事项时,应及时将建设工程合同及监理合同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十二)本省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前应将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到合同备案机构备案,留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资料,以备核查,并在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及时报合同备案机构变更备案。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邮寄确认制度,对合同确认后才予备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业 合同备案 通知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