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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永规建函[2007]294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须按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及有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招标文件审查关,监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对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同时,在接到投标人按规定就投标报价上限值、合理价、标底提出的审查申请后,应通知招标人暂缓评标。
    三、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投标人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件规定提出有异议的投标报价上限值、合理价、标底组织审查,发现确有违反规定和计算错误之处,应责成招标人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在贯彻湘建价[2006]330号和湘建价[2007]236号文件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深入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相关配套工作,并调查了解、解决和反馈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
    五、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我市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业  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236号
 
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三、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采用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未载明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六、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但对按规定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投标人复核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对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投标人应予指出,招标人应予修正。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人工工资单价、材料单价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计算,其下浮不得超过省建设厅规定的范围,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规费)部分应当项目齐全且不低于规定标准;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并单独列项;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相关取费应按省建设厅规定的标准计算。否则,编制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无效。
  八、当超过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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