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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永规建发 [2006]24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 192号令)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湘建价 [2005]261号)精神,为维护建设市场管理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否则,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0日内办理。否则,给予工程承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备案的,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四、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合同备案而未办理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查。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受监手续前应核验并督促其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六、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应核验并督促其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七、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申请调解、仲裁等应以办理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八、广泛宣传,强化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共同把关,各发承包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好有关手续。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各类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湘建价 [2005]26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和单位工程合同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本级负责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由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实施。市辖各县(区)负责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由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实施,并按季度将统计表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四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将合同文本送相应机构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办理备案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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