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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函[2009]109号
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函[2009]22号)精神,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
3.审核企业书面材料时,省建设厅将根据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各市州所管企业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149号部令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及2009年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永州会议精神提供书面材料,并报送电子版本一套。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站应对企业的书面材料严格进行初审,并按申报时间安排将《初审意见报告》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市州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评审监督表以及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等一并报省建设厅。
(四)各市州造价管理站在审核企业书面材料时,须根据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
(五)甲级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初审意见、网上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公布结果;乙级企业由省建设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结果。
(六)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办理时间
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7月26日的企业于6月26日前、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9月30日的企业于8月30日前、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按附件3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的企业,省建设厅不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工作纪律
我省今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造价资质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纪律,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规范办理,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或原则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
3. 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时间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