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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资〔2008〕07号
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
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规范化管理,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2008年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初始注册网上申报完后,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相片,并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暑姓名;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岗位证明;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持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证书人员,应提交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证书及执业印章。
二、延续注册网上申报完后,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印章。
三、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按属地原则,注册在省直单位人员的资料报省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的资料报所属市、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上述应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由省或市、州注册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四、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资料受理时间
1、省直单位申请初始注册请于2008年4月21日~25日办理;申请延期注册的请于2008年11月3日~7日办理。
2、注册在各市州单位人员初始注册资料,请各市州于2008年4月28日~30日上报;延期注册资料于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上报。各市州受理资料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五、注册费用在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时收取。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