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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文件
湘建办[2008]20号

 


 

关于湖南省承担工程建设因罕见冰雪所发生损失的有关规定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1月中旬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低温冰雪灾害,给我省工程建设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成为工程建设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为了尽量减少发包人、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合理承担在建工程因灾害给双方增加的费用支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现就本次罕见的低温冰雪灾害构成的不可抗力导致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作出如下分担规定: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用于本工程的装备损坏、周转材料损坏、施工临时设施损坏及因灾害停工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因灾害停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灾害停工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和材料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因灾害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期相应顺延不少于25天。
  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共同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减少至最小。
  本通知印发以前双方已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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