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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2005]24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有关规定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有关单位:
    我站《关于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计[2005]04号)下发执行以来,一些单位和人员对有关执行问题、要求我站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其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时,建筑、安装、路灯、园林绿化、仿古、市政、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饰工程则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予以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不得低于其最低日工资单价。
    3、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投标时的报价执行,但设计变更调增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第九条(三)款规定执行,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原投标报价工资单价确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或漏项或设计变更弓I起新增项目时,除装饰工程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双方协商计取外,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取。
    4、按实结算的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除装饰工程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双方协商计取外,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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