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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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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湖南省造价员资格管理机构的函》(湘建价函〔2005〕1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的造价员考核管理。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两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务实》(案例)两个科目。
  第六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含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工作满一年;
  (三)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举办的造价员培训班,且结业成绩合格。
  取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课程体系认证的高等院校的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举办的造价员培训且结业成绩合格的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报名时可持学历证明原件及免试申请表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登记。
  第七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培训证明;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岗及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八条 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合格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并用印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九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一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一)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全国统一编号。如需从事两个以上专业,应参加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并合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证书上增项。
  (二)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由本人保管。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在湖南日报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分别声明作废,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办。
  (四)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回,注销其从业资格。
  (五)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凡获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
  (七)凡死亡、服刑人员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布注销公告。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造价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变更且继续从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省属单位造价员变更直接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市、州所属单位造价员变更到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再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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