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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资〔2009〕08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我省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初始注册网上申报完后,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相片,并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岗位证明;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延续注册网上申报完后,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相片,并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印章。
三、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在省直单位人员的资料直接报我站资质资格管理科,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的资料报所属市、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上述应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由省或市、州注册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四、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资料受理时间
1、省直单位申请初始注册请于2009年3月30日~4月3日办理;申请延期注册的资料受理时间将在湖南省造价信息网上公布,请关注有关信息。
2、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初始注册资料,各市州于2009年4月1日~3日上报;延期注册资料于2009年11月2日至13日上报。各市州受理资料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五、按规定收取的注册费用在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时收取。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标函[2008]134号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材料等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建设部。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
1.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