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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文件
湘建价办[2002]第003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办(站),各专业工程造价(定额)办(站)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湘建价办[2002]第001号),加强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工作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如下:
  一、湖南省造价师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的条件
  1.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二)初始注册程序及要求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2个月内,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申请人到相应的市、州或省级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
  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20日内,将《造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应的注册机构;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给注册人员省造价师注册证书和省造价师执业专用章。
  (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的要求
  1.造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师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本人);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5.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在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及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尚应提交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注册,其省造价师考试合格成绩可保留,但必须按规定参加省造价师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请初始注册。
  (五)省造价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湖南省造价师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的条件
  1.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且无《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
  2.在注册期内参加省造价执业年检合格的人员。
  (二)续期注册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执业期间工作业绩证明、造价师继续教育证书及聘用合同一并报相应的注册机构;
  3.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人员,准予续期注册;并在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签署意见。
  (三)未按规定进行续期注册或经续期注册不合格的人员,由省造价管理办公室注销其造价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湖南省造价师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三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申请人将变更注册申请表交到相应的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予以注册变更的,应在其注册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
  (二)注册机构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湖南省造价师继续教育
  省造价师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造价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五、湖南省造价师执业资格年检
  (一)省造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省造价师注册证的造价师应接受年检。
  (二)省造价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下列材料:
  1.《造价师上年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情况汇总表》;
  2.造价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三)年检合格的,由注册机构在造价师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四)年检不合格的,由省造价管理办公室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湖南省造价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一)造价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由本人保管;
  (三)省造价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五)未通过续期注册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省造价师的注册证书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由注册机构收回;
  (六)凡获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湖南省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律收回。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者,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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