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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编制的《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食用油库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植物油库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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