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械费的补充通知
建定建[2000]32号
各市、州定额(造价)管理分站:
  我站建定建(2000)30号文发布了我省99建筑工程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机械费调整系数,规定机械费调增部分在税前计列。由于两部估价表的编制时间不同,编制时依据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不同,在执行文中的调整系数时应有区别,为统一计算标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执行99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按(2000)30文计算的机械费调整部分在税前计列。
  二、执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调整系数的机械费用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计费部分,计取相应各项费用;一部分列在税前,只计税金和劳保基金。各部分费率如下:
项     目 调增系数 其   中
计费部分 不计费部分
机械土石方 0.84 0.73 0.11
道路工程 0.81 0.67 0.14
排水工程 0.78 0.78
桥涵工程 0.91 0.91
隧道工程 0.80 0.75 0.05
堤防工程 0.80 0.72 0.08
给排水构筑物 0.75 0.75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0.64 0.64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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