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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定建[2000]32号
各市、州定额(造价)管理分站:
我站建定建(2000)30号文发布了我省99建筑工程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机械费调整系数,规定机械费调增部分在税前计列。由于两部估价表的编制时间不同,编制时依据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不同,在执行文中的调整系数时应有区别,为统一计算标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执行99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按(2000)30文计算的机械费调整部分在税前计列。
二、执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调整系数的机械费用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计费部分,计取相应各项费用;一部分列在税前,只计税金和劳保基金。各部分费率如下:
| 项 目 |
调增系数 |
其 中 |
| 计费部分 |
不计费部分 |
| 机械土石方 |
0.84 |
0.73 |
0.11 |
| 道路工程 |
0.81 |
0.67 |
0.14 |
| 排水工程 |
0.78 |
0.78 |
— |
| 桥涵工程 |
0.91 |
0.91 |
— |
| 隧道工程 |
0.80 |
0.75 |
0.05 |
| 堤防工程 |
0.80 |
0.72 |
0.08 |
| 给排水构筑物 |
0.75 |
0.75 |
— |
|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
0.64 |
0.64 |
— |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